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周兴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向我院交办了尤金堂代表提出《关于全市两级法院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工作的建议》,建议涉及法院送达工作4个具体问题。我院对此高度重视,我多次阅研督办,并责成分管院领导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交办要求,组织立案、民事等业务庭室认真开展调研,并于今年4月份与尤金堂代表进行了沟通交流。目前,尤金堂代表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2个,另外2个问题需要报请省高院,甚至最高法院研究解决。
一、关于“严格依法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及对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实施公告”的问题。目前,我国关于“下落不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和司法文件,其中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案件具体事实情况,为防范原告故意提供被告虚假送达地址,人为“制造”缺席审理,依法审慎运用公告送达,也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司法态度。这个问题,需要最高法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
2.关于“协助查询公民户籍信息、一年内受案地址信息”的问题。全省法院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已经搭建完成,可以通过该平台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同时,全市法院将继续为民事诉讼原告或代理律师提供被告住所信息查询服务,原告或代理律师向有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后,经审查同意,协助查询一年内受案地址信息。
3.关于“明确规范电话通知方式送达的送达人通话内容以及通话录音的保存方式”等问题。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规定了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三种电子送达地址。明确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判决书、调解书以外,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存卷备查。我院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工作规范,已报省高院审查。
4.关于“明确‘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认定情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情形,包括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目前,最高法院尚未对上述“情形”做补充说明。在司法实践中,我院将认真总结梳理各方反馈意见建议,适时按程序上报,推进制度建设。
以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我院已书面回复代表,并面复代表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代表对我院办理建议的质效和结果均表示满意。
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程序正义、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案件量的持续增长,送达难问题在全国法院都一定程度存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送达工作进行调整,加大电子送达适用力度,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知情权。同时,将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缩短为30天,进一步缩短了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国家层面作出的顶层设计,为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送达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全市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和司法文件要求,进一步改进提升工作,持续做好送达工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提出建议是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办理代表建议是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形式。衷心感谢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衷心感谢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关注。今后,市中院将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市人大的有力监督和各位代表的鼓励鞭策下,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松原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1 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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