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地区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
运行情况
前 言
2015年5月1日以来,人民法院全面进行立案制度改革,全面深入实施立案登记工作机制,有效地解决了立案难问题,极大地保障了当事人诉权,但也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严峻挑战,因为司法资源也是有限的,在保障当事人诉权和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需要谋求一种平衡,以保障立案登记制改革健康发展。现就立案登记制运行情况进行以下说明。
第一篇 态 势
2015年5月1日实施立案登记制至今,全市法院登记立案总数244786件,其中民事一审190145件,刑事一审14580件,行政一审1952件,国家赔偿55件,总体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当场立案219793件,当场立案率为89.79%,一次性告知为20053件。
立案登记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行政案件居高不下,其他类型案件上升势头减缓。民事、执行和刑事自诉案件虽有所增加,但均在可预测、可防控范围内,而且较立案登记工作开始之初,已经呈现明显下降趋势。而行政案件已经远远超过预期,,预计随着以前没有受理的案件多数已经进入程序后,行政诉讼案件上升的势头应该会有所放缓。二是民事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离婚、金融借款、民间借贷等传统民事纠纷上,新型案件较少。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劳动争议案件较立案登记制实施前有所增加。三是行政诉讼主要以不动产确权、征收而引发的行政诉讼。
第二篇 效 果
——立案效率提高。全市两级法院真正做到了敞开大门立案,对所有符合法律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当场立案率高达96%以上,对材料不全的案件,也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材料后立即立案。
——诉讼成本降低。对不符合当场立案登记的案件,全市两级法院在接待处理时,均进行“一次性”书面告知,避免了群众来回跑路。对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一律当场立案登记,及时送审判业务庭按程序处理。
——诉权得到保障。全市两级法院对属于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一律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避免了过去“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等现象的发生,真正实现了依法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了当事人诉权。
——民众满意度提升。全市两级法院以立案登记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通过网上查询、网上立案、网上咨询等形式多样的信息化手段,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尤其是高效、便捷的当场登记立案方式,得到了来诉群众的普遍认可。诉讼服务“好差评”人民群众满意率99.6%
第三篇 挑 战
——“案多人少”矛盾更为突出。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前,法官们已经承载着极大的审判压力。而在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众多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物业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大量进入法院,立案和审判的压力进一步增大,各院承担了更加繁重的审判任务和更大的社会责任。
——司法能力经受空前考验。伴随着案件数的大幅上涨,人民群众诉求的多元化,以及审级管辖调整后大标的案件的下放,如不能妥善审理案件,及时化解矛盾,即不能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又容易形成连锁反应,这就要求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必须在短期内迅速提升审判能力。
——滥用诉权情形增多。社会对登记立案的范围存在误解,有不少群众认为所有起诉,法院都能立案,对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事由,要求法院“有案必立”。此外,违法起诉增多,个别人甚至借助登记立案,提起大量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严重干扰正常审判秩序,挤占有限司法资源。
第四篇 应 对
——打造服务平台,确保立案登记工作顺畅进行。在硬件建设上,各院积极改建诉讼服务中心,明确划分区域功能,分为接待区、等候区、立案登记区和案件调解区。在当事人等候区域配备纸笔、电话、传真、复印、网络、电子触摸屏等人性化服务设施;在服务功能上,涵盖立案登记、诉讼引导、诉讼服务、司法延伸服务等几个方面,其中诉讼引导主要是进行咨询、分流等,诉讼服务则进行诉讼指南、材料收转、案件查询等,司法服务则是司法救助、法律咨询、诉前调解、判后释明等。在人员配备上,从各部门选调年富力强、善做群众工作,勤勉敬业、热心服务的法官充实到诉讼服务中心,并强化对立案法官的业务培训,确保立案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实行多元解纷,疏导分流纠纷缓解诉讼压力。一是与诉前调解中心对接,以诉前调解中心作为“一站式、一体化”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受理各类矛盾纠纷案件,开展法律咨询、纠纷调处受理、法律援助、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二是与仲裁对接,为化解矛盾提供新的路径。中院和市仲裁委员会、市劳动仲裁院、市农村经济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仲裁诉讼“联动维权机制”工作方案》。实施“联动维权机制”以来,通过仲裁机构和法院的通力合作,最大限度保证普通民商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及土地承包经营争议案件裁、审的正确率,规范裁审程序,减少裁审评判、执法尺度等差异。三是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对接,共同建立了涉及油田企业的矛盾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诉调对接的实施方案》。通过与油田企业沟通协调,及时化解了企业内部矛盾,为油田企业创造和谐的生产经营环境。同时慎重处理涉及油田企业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积极做好疏导工作,有效防止了矛盾激化,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四是中院与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和加强保险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为妥善处理保险纠纷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渠道。
——适用小额程序,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的最大化。小额诉讼的意义不仅在于可以快速解决某些特定类型的纠纷,还在于通过其广泛被接受与适用,推动了诉讼程序制度的多元化,减轻了普通程序的诉讼压力。使得案件一进入法院就能顺利地繁简分流,从而使大量简易的小标的额的案件能迅速、成批地得到较好处理,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无疑是化解大量案件涌入法院的有效手段。为此,中院要求各基层法院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立案时必须设定为小额诉讼程序。为防止承办法官擅自改变程序,要求各院做好监控和管理工作,必要时纳入员额法官个人工作质效考评范围,有效地保证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推行院庭长办案,发挥优质司法资源的引领作用。这是司法改革以来,全市法院着眼内部挖潜,缓解办案压力的另一重要举措。院长、庭长在阐述案件判决理由时,不仅说理透彻、逻辑缜密,还把立法精神和人文司法有机融合,让人感觉震撼、温暖。同时,由于院长、庭长直接审判案件,既简化了案件审核把关等内部审批环节,也有力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和促进了其他法官多办案、办好案的积极性,特别是通过领导干部带头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第一线”审判案件,真正让社会看到了司法改革“东风”带来的全新气象。
立案登记制的推行,为方便群众诉讼提供了便利条件,诉讼的入口畅通了,出口也要顺畅。既要立进来,更要办出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也只有这样,群众才会对公平正义有真正的获得感!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17 13: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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