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2020)松中法司建1号
乾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王利家与乾安县市政工程管理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19)吉07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乾安县市政工程管理处停止侵权;并以书面形式向王利家赔礼道歉。二、乾安县市政工程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利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三、驳回王利家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00元,由乾安县市政工程管理处负担50元,王利家负担7250元”。判决生效后,乾安县市政工程管理处未履行义务,王利家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2019年乾安镇主要路段实施了道路增速护栏和更换路灯基础设施项目,该项目的增速护栏和更换路灯均未经王利家许可擅自使用案涉美术作品。我院作出(2019)吉07民初12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乾安县市政工程管理处未主动赔偿损失、停止侵权,仍然在主要路段的增速护栏和路灯杆上使用案涉美术作品至今。
王利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如依法强制执行,必将导致使用案涉美术作品的增速护栏和路灯等基础设施拆除、改建,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且影响市容、市貌及政府形象。鉴于以上原因,我院建议:
一是与申请人王利家协商,按照判决赔偿其经济损失,并给予其一定使用费用,使用案涉美术作品的主要路段增速护栏和路灯杆继续使用至拆除、改建时止。
二是在法院立案执行前,主动履行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采取拆除或遮挡等方式,停止使用案涉美术作品的增速护栏和路灯上的图案。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2020年9月20日前函告我院。
联系人:范雪慧 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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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沿江东路2019号
邮编:138000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8 15: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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