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 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推进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有效管理,规范松原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省高院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统一管理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监督和指导下,在本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是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工作部门。全面加强执行工作,全市两级法院要管住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好关键事。
(一)执行队伍管理
1、协调本院政治处,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执行力量,并适当提高执行队伍员额法官的比例,配齐、配强法官助理、文职人员。
2、各基层法院执行局长的任免,由基层法院提出人选后应当报请市中院执行局同意。市中院执行局认为基层院执行局长不称职的,可建议基层法院党组或有关部门予以调整、调离或免职。
3、基层法院对执行局副局长以下执行人员的调整变动,应报请市中院执行局备案。
(二)执行案件管理
1、市中院执行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协调本地区的执行工作。
2、全市法院按法律规定规范收案范围,受理执行案件,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执结案件,及时归档。
3、实行执行案件网上办理,要将全部执行案件(包含实施类、审查类、申诉、信访类)都要适时录入执行案件管理系统。
4、各基层法院对执行特殊主体案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当地党委政府关注的案件、可能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案件,上报市中院执行局备案。
5、对基层法院无法定事由或重大复杂情况长期不能执结的案件,中院执行局可实行集中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
6、市中院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监督、指导、检查下级法院执行工作和执行案件,对下级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给当事人、案外人的案件权利或程序权利造成损害的,有权指令下级法院限期纠正。下级法院拒不纠正的,市中院可以直接作出裁定或决定予以纠正。
7、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信访接待要坚持随访随接、及时依法妥善处理。接收上级法院、上级机关批转的信件和院领导批示意见的信件,要按批示意见及时归口进行处理,建立登记;反映中级法院执行问题的信访,应由本院案件承办人负责接待处理,反映基层法院执行问题的信访由执行局综合处专人负责接待并与相关法院进行沟通处理。
二、关于统一指挥
1、全面落实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市中院指挥中心统筹负责辖区基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日常指挥、应急指挥等统一工作,下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必须服从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指挥与调度。
2、市中院在组织集中执行、专项执行、特别疑难重大案件执行时,有权对基层法院的执行人员、执行装备进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3、结合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市中院可适时组织专项执行活动,集中执行特殊疑难案件或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当地党委政府关注的案件。
4、市中院统一指挥执行的案件,具体执行方案措施由案件执行法院制定。
三、关于统一协调
下列执行案件,由市中院统一协调执行。
1、辖区内基层法院与其他机关之间发生争议的执行案件。
2、交叉、提级执行的案件。
3、辖区内基层法院对执行管辖、执行标的、执行措施、执行分配、委托执行等发生争议的执行案件。
4、被执行人系特殊主体案件或涉执信访案件。
5、上级法院交办的其他需要协调的执行案件或事项。
2022年11月7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18 1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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